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34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代理人 陳淑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瑩 間清償電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陳報本件請求返還之電表價值為若干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請求電表之價值、電費6,488元之總和」計算,聲請人應以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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