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34號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代理人 陳淑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瑩 間清償電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陳報本件請求返還之電表價值為若干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請求電表之價值、電費6,488元之總和」計算,聲請人應以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