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賴昭文

被告 傅筠婷

黃李妹

傅國鑫

傅淑玲

傅瀞萱

傅凌菁

傅君怡

兼上六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應更正為「花蓮縣○○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本院花蓮簡易庭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於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花蓮縣○○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0號)」誤繕為「466建號」,爰更正之。

三、爰依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如上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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