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傅筠婷
兼上六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國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應更正為「花蓮縣○○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本院花蓮簡易庭110年度花簡字第40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於附表編號2之財產標的「花蓮縣○○市○○段000○號(門牌址:花蓮縣○○市○○路0號)」誤繕為「466建號」,爰更正之。
三、爰依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如上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