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2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映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雯張艷紅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

二、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同段130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及前揭土地、建物自104年12月1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陳報本件起訴狀所附謄本係由嘉祥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列印之原因為何?如為原告委任,委任期間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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