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84號
原告 楊明智
被告 蕭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世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4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