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王寶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
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