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王寶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
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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