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王鳳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21號遷讓房屋事件民國
109年6月30日調解期日、同年8月11日、同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
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21號遷讓房屋
事件之案件情形,爰聲請准予交付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
同年9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21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
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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