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調字第47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黃春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補
繳土地複丈規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不補正,將命被告向本庭墊
支,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牆還地,經本院定於民國105年
11月8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測量及
繪製複丈成果圖,惟因原告本件未繳納測量複丈費用,致雲
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未派員測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測量費用4,000元,並將
繳費收據檢送陳報至本院,如逾期未繳,且經本院通知被告
墊支亦不為墊支此測量費用,即視為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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