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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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被 上訴人 星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元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
月6日以105南簡字第836號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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