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劉恒佐
相 對 人 黃世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被告黃世揚目前在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應繳納提解費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倘原告就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就提解費逾期未繳,另由本院定期通知被
告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
,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提解
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