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王志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五六六四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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