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四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周建文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一六六七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伍萬肆仟零叁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肆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