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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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幸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碧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有壹萬貳仟零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1、3項、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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