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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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蔡幸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碧紅 、 黃萍 、 劉福城 、 陳龍柱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1、3項、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