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 楊金燕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自民國101年2月5日起至108牛7月5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3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70萬元,核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18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545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6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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