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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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佑豪輔佐人簡文𣏌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蘇靜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佑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佑豪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第226條之1前段之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第247條第1項之侵害屍體等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100年9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期間至同年12月4日止;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12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自101年2月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簡佑豪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依被告坦承殺被害人A女(即警卷代號0000-000000號,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客觀事實、證人證述及卷證資料,涉被告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第226條之1前段之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第247條第1項之侵害屍體等罪嫌疑確屬重大,又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之重罪,被告可期其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參以,被告上揭所犯強制性交未遂,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犯行不僅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造成其家屬心中難以磨滅之傷痛,且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甚者,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自承:被告係受到被害人的刺激而情緒失控失手犯下本案等語,另被告之輔佐人亦自承被告在羈押期間情緒不穩定等情明確,從而,自無法期待被告理性控管自我情緒,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對社會治安有潛在之高度危險存在,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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