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5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5日裁
定原告應補正明確訴之聲明及確認除被告 洪碧洪 外,是否有另一
被告,而原告於補正陳報狀中陳述甲○○、 彭嘉慧 、 彭富麟 、彭
昌盛、 彭淑微 、南投林區管理處依民法184條、185條侵權毀損共
同負台幣30萬元毀損賠償,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原告是否追加彭嘉慧、彭富麟、 彭昌盛 、彭淑微為被告及
此部分之聲明,並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