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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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五號
自訴人久玖輪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街二之三號三樓代表人甲○○代理人 蘇偉嘉 被告乙○○男民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向自訴人謊稱有償還能力,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式,分期購買三陽牌YBF-四一五號機車一輛,約定價款為新台幣(下同)六萬九千三百六十元,分十二期每期應繳納五千七百八十元,並由其妻擔任連帶保證人,詎被告屆期未繳交第一期款,亦無法聯絡被告及連帶保證人,被告並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將該機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自訴程序亦有準用。查本件被告乙○○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死亡,有台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中縣里戶字第0九二0000七九九號函附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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