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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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酌定並分配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費用為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並准予優先受償。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八十八年度家聲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查其遺產計有土地乙筆(坐落台中縣○○鎮○○段○○○號、面積九八一.二二平方公尺、持分二七分之九);惟前揭土地業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收件第二五0號由其繼承人 邱黃秀汝 等十三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繼承登記完畢在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應為遺產之移交;次依鈞院八十九年度家聲再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暨八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二七六號民事裁定理由中所述:於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管理人之權限即行消滅,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管理人,故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權限應已消滅。依財政部函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被繼承人 黃錦錕 之遺產現值,倘依台中縣○○鎮○○段○○○號當期(九十年七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九千元計算,其遺產總額共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四萬三千六百六十元,而管理報酬以該遺產總額之百分之一計算,為二萬九千四百三十七元;另聲請人就本件遺產案已墊付管理費用一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元;及本次裁判費一百三十五元、郵資六十八元,故本件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四萬六千四百三十五元。又聲請人為公產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綜理國家財產業務,本件有遺債大於遺產之虞,為本案執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求償,有損國庫利益,並避免以國民全體所有之資源墊付辦理遺產管理費用卻無法歸墊,爰請鈞院裁定得視同執行費用優先受償等語。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並核閱聲請人提出之代墊費用憑証影本、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聲字第廿七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份、台中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乙份、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聲再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暨八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二七六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份、「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乙份無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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