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