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張英一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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