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及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起訴狀繕本一份。
三、兩造之戶籍謄本各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