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保字第九三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確定。惟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往前回溯九十二小時內之某時許,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除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一年毒聲字第三二七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外,復經公訴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六六號,提起公訴。茲因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之判決正本及刑事裁定、起訴書(均影本)後,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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