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3年1月9日│93年1月9日│91年10月18日│91年5月至92│91年4月至9││││││年2月26日│2年2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暨案號│檢察署93年度核退│檢察署93年度核退│法院檢察署92│法院檢察署92│方法院檢察│││毒偵字第115號│毒偵字第115號│年度偵字第54│年度毒偵字第│署92年度毒│││││1號│848號│偵字第848│││││││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最││││││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942│93年度訴字第942│92年度上訴字│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實│事│號│號│第4533號│1055號│第1055號││審├──┼────────┼────────┼──────┼──────┼─────┤││判決│93年7月30日│93年7月30日│93年1月13日│92年5月22日│同左│││日期││││││├─┼──┼────────┼────────┼──────┼──────┼─────┤│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942│93年度訴字第942│92年度上訴字│92年度訴字第│同左││決│決│號│號│第4533號│1055號│││├──┼────────┼────────┼──────┼──────┼─────┤││確定│93年8月30日│93年8月30日│93年2月12日│92年6月16日│同左│││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6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條例第10條第│制條例第10││││││1項│條第2項│├────┼────────┼────────┼──────┼──────┼─────┤│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同左││民國九十│││3款│3款│││六年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月,如易科│││三百元折算一日。│三百元折算一日。│,以銀元三百│,以銀元三百│罰金,以銀│││││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同左│││檢察署93年度執字│檢察署93年度執字│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2││││第4967號│第4967號│年度執字第72│年度執字第44││││││2號│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