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5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叁至伍號所示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
壹、叁至伍號所示之刑。附表編號壹、叁至伍號與附表編號貳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及3至5號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雖不予減刑,惟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聲請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減刑聲請書誤載為就如附表編號1至3號、附表編號4至5號分別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懲治盜匪條例│贓物│恐嚇取財│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例│├─┬───────┼──────┼──────┼──────┼──────┼──────┤│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告├───────┼──────┼──────┼──────┼──────┼──────┤│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7年││││││││2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懲治盜匪條例│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46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第5條第1項│第1項│第1項│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第1款│││1第2項第4│││款││││款│├─────────┼──────┼──────┼──────┼──────┼──────┤│犯罪日期(民國)│83年12月下旬│83年12月11日│84年1月3日│85年5月5日│85年4月26日│││至84年1月17│││至同年6月3││││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84年偵字第14│84年偵字第14│84年偵字第14│85年偵字第12│85年少年偵字││││66號│66號│66號│433號│第28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84年訴字第85│84年訴字第85│84年訴字第85│85年訴字第15│85年易字第64││審││6號│6號│6號│80號│74號││├──────┼──────┼──────┼──────┼──────┼──────┤││判決日期│85年3月20日│85年3月20日│85年3月20日│85年9月2日│85年10月14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84年訴字第85│84年訴字第85│84年訴字第85│85年訴字第15│85年易字第64││判││6號│6號│6號│80號│74號││決├──────┼──────┼──────┼──────┼──────┼──────┤││確定日期│85年6月26日│85年6月26日│85年6月26日│85年10月15日│88年11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合│不合│合│合│合││││││││├─────────┼──────┼──────┼──────┼──────┼──────┤│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月│又15日│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