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縉宏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銀元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0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銀元三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所處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併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如附表二)。
二、又附表一、三部分均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執行完畢,且無併科罰金之刑,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此部分認係贅述,應予刪除,併予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營利姦淫猥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銀元三│││││萬元││├────────┼────────┼────────┼────────┤│犯罪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上旬│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十一年一月某日│││某日起至同年月十│二日至同年月十九│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止│日│十四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七五│偵字第七一三號│毒偵字第九六號│││七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訴緝字│九十三年度易緝字││事實審││一四九九號│第一0四號│第九三號││├────┼────────┼────────┼────────┤││判決日期│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六日│六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訴緝字│九十三年度易緝字││判決││一四九九號│第一0四號│第九三號││├────┼────────┼────────┼────────┤││判決│九十三年十一月五│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十三年八月二十│││確定日期│日│六日│三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併科罰金銀元一萬│││期間或罰金額││五千元││├────────┼────────┼────────┼────────┤│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更字第三五八號│執更字第三五八號│執更字第三五八號│││(業已於九十六年│(業已於九十六年│(業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執行期│七月十四日執行期│七月十四日執行期│││滿)│滿)、九十三年執│滿)││││字第四九八六號之│││││三(執行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