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
1、2、4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搶奪│竊盜│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應予減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宣││││││,以銀元叁佰│,以銀元叁佰││告││││││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5條│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3年1月28日│93年1月28日│93年1月14日│92年1月28日│94年3月6日│94年3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93年度毒偵字│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偵字第│94年度核退毒│94年度核退毒│││第415號│第415號│2349號│2349號│偵字第1104號│偵字第110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實││827號│827號│355號│355號│第2946號│第2946號││審├────┼──────┼──────┼──────┼──────┼──────┼──────┤││判決日期│93年6月4日│93年6月4日│93年4月12日│93年4月12日│94年10月25日│94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決││827號│827號│355號│355號│第2946號│第2946號││├────┼──────┼──────┼──────┼──────┼──────┼──────┤││確定日期│93年7月19日│93年7月19日│93年5月31日│93年5月31日│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17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又拾伍日,如│││││││以銀元叁佰元│易科罰金以銀│││││││折算壹日│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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