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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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宏麒於民國105年10月8日凌晨12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PR-6903號)普通自用自小客車,沿桃園市○鎮區○○路往延平路方向,行經環南路與環南路186巷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雨、夜間光線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做隨時煞停之準備,即貿然行駛,適有告訴人 沈彥良 於上揭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環南路186巷駛至上揭交岔路口並在該處停等,欲待車流經過後左轉往民族路方向騎乘,見狀煞閃不及,其所駕駛之上開普通自用自小客車右前保險桿撞擊於前方停等之由沈彥良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致沈彥良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右肩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宏麒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沈彥良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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