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卓育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千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振全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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