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瑞交通有限公司、 陳進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5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