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0號
原   告 民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秉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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