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31號
原   告  黃明裕
被   告 臺灣融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璟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萬5,6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萬6,7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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