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喬翊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
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