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喬翊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
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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