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4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
被 告 蔡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
,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臺
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蔡榮源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有民事起訴狀上收文戳章在卷可按
,惟被告已於106年7月1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