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瑞祥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內關於「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備註欄關於「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6號」之記載,經核對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係「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235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更正為「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5號」。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