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貴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