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87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陳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騰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狀上被告吳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慶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麗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麗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麗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麗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吳騰、林慶源、林麗華、林麗淑、林麗貞、林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狀載明被告吳騰、林慶源、林麗華、林麗淑、林麗貞、林麗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吳騰、林慶源、林麗華、林麗淑、林麗貞、林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被告吳騰、林慶源、林麗華、林麗淑、林麗貞、林麗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