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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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譚光宇 被告 咎文清
程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二份。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狀內僅略記載請求基隆長庚醫院免除第一次開刀產生的醫療費用外,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情,惟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此於起訴時之起訴狀內應記載明確及特定,是以,原告既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自與前揭規定有悖,而應命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並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二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