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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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860號債權人福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价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賃契約影本。
二、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請確認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啟」村之姓名有無誤繕,如有錯誤請以書面更正。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