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守田
法官陳銘壎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