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782號債權人東元囍市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中之金額有明顯錯誤,請提出正確之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數量及如欲請求利息,請提出利息起算日及利息利率。
二、各債務人欠繳管理費之詳細時間及金額。
三、債務人丙○○、丁○○、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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