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124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被告 劉詩涵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顏崇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