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交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交簡字第9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淦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淦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

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鄧淦為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1時至3時許,在苗栗縣○○市○○里○○○路00巷0弄0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若干後(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於同日13時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峨眉鄉台3線92.5公里處時,不慎自摔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5時16分許委由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96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96),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鄧淦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5頁至第7頁、第30頁)。

㈡、被告於110年10月26日15時33分許檢測出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96之情形,有為恭紀念醫院檢驗部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數張附卷可憑(偵卷第8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9頁)。

㈢、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則以被告本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96,堪認被告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業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3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修正後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修正後之法定刑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上限,已涉及刑度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後之規定提高有期徒刑及得併科罰金刑之刑度,顯然較不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2次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紀錄,竟不知警惕,再次於服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百分之0.296之情形下,仍貿然騎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陳采薇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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