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60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林泳宏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被告 謝鈞鵬 有債權,因而代位被告謝鈞鵬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 廖水妹 遺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惟廖水妹上開土地外,尚遺有房屋1筆,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全部遺產。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