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以及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張盛喜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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