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七二二號
原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大江購物中心AMC」工程合約,已約定就此合約所生之爭訟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條文所示,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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