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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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精哲
徐建光許惠珠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罪嫌重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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