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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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任惠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百五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一元,折合銀元三百一十九萬二千五百一十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萬五千一百一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一十萬五千三百五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十萬五千三百零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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