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二段五一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張平沼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一十二萬九千元,折合銀元為二百三十七萬六千三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七萬八千四百一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萬八千三百七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