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劉冠億
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   臺中市○○區○○路○○○巷○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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