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